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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分享: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需获许可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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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平日里看电视,经常会看到很多很多的节目,绝大部分都是由电视台以外的主体拍摄而成。

那广播电台、电视台,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,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和支付报酬吗。

这就涉及到广播组织法定许可这个概念了。

那什么是广播组织法定许可?

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:

广播电台、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,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,但应当支付报酬。
广播电台、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,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,但应当支付报酬,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以上两条规定,简称为广播组织法定许可。

从以上规定,我们可以知道广播组织法定许可具有以下特征:

1.主体:广播电台、电视台;

2.客体:均为作品,如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;

3.是否需要著作权人许可:不需要;

4.是否需要支付报酬:应当支付。

所以,回到最上面的问题,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,但应当支付报酬。


我是月落大漠,深耕知识产权(简称IP)多年,持续做阅读、写作及知识产权内容分享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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